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76-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012001********,壮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住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01月1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日,吸毒人员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K”粉,后双方在百色市右江区**门**交易,梁某某支付给王某某现金200元,王某某将价值200元毒品“K”粉交给梁某某。
2.2020年1月7日3时许,吸毒人员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K” 粉,后双方在百色市**路**酒吧附近交易。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将价值500元毒品“K”粉交给梁某某。
3.2020年1月8日20时许,吸毒人员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K粉”,后双方在百色市右江区**路**酒吧附近交易,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将价值200元毒品“K”粉交给梁某某。
4.2020年1月16日20时许,吸毒人员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K粉”,后双方在百色市右江区**路**酒吧附近交易,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将价值300元毒品“K”粉交给梁某某。梁某某将毒品“K”粉吸食部分后掺杂又出售给欧某某。当晚,梁某某与欧某某在交易毒品时被抓获,随即王某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欧某某身上搜查出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过称:净重0.39克。经检验: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等常见毒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清单、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梁某某、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多次贩卖毒品“K”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莹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俩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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