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8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镇**里**号,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路**小区**号**。曾因吸毒,于2007年3月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区分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中午,马某某(已行政处罚)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冰毒。二人约定在王某某家楼下见面。见面后王某某用透明袋装0.7克左右冰毒卖给马某某,马某某支付王某某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户籍信息、搜查照片;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辨认、侦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8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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