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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某某性,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90********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1****,住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于2020811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珍爱网与被害人聂某某添加微信好友。因王某某珍爱网注册信息为女性,其虚构女性身份与聂某某交友聊天,并自7月24日至7月30日期间,谎称大爷去世需要买东西向聂雷借钱。聂某某分七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某某8830元,后王某某没有归还并将聂某某电话及手机拉黑。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还被害人聂某某诈骗款项8830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已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综合全案因素,建议对王某某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燕

检察官助理:秦祎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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