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宁江区**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2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哈达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哈达山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哈达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哈达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哈达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宁江区哈达山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一部落村种植大豆面积进行实地踏查时,趁道路积水较深踏查车辆无法通行之机,编造其承包本村村民赵云林等六户耕地的事实,虚增大豆种植面积合计30亩,骗取国家大豆种植补贴款12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将赃款退回哈达山镇政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某某某、谷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尹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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