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1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下岗职工,现经营微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武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微信群销售奶粉之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9名奶粉客户共计17098元钱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微信号:******,昵称:襄阳时尚育儿王某某1322753****)通过奶粉微信群认识了徐某某(微信号******,昵称:喜洋洋1895303****备注:******已报仇),并加为好友,向徐某某推销太子乐挚鑫奶粉,之后二人进行了多次正常的奶粉买卖行为。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由其丈夫汤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手机号,并注册了微信号*****“,用这个微信号通过奶粉群主动添加徐某某为好友,称其有挚鑫奶粉,还要不。两人在微信中谈好每罐150元,一箱6罐,一箱价格是900元,给徐某某发8箱奶粉,总货款为7200元,之后,徐某某给“宝贝计划母婴店”转了500元定金,约定剩余的货款见快递提单号后,再支付。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张某某的名字通过百世快递发了三箱“屁屁乐”和一箱“水杯”冒充奶粉,并且把四个快单号发给徐某某,告诉徐某某奶粉已发货,要求徐某某尽快将剩余的6700元转给她。徐某某于11月1日和11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分两次支付1700。11月2日往王某1(王某某之母)支付宝内分三次转账4000元。在收到货款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百世快递拦截退回发出的四箱货物。徐某某”在没有收到奶粉的情况下,查看快递单号发现,货物被拦截返回了襄阳,就通过微信联系王某某,询问她怎么回事,被告人王某某让徐某某联系“襄阳时尚育儿王某某”。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中编造:“以前发的太子乐挚鑫被查了,让徐某某负责处罚的罚款”的虚假理由,拒绝给徐某某发货及退款,骗取了徐某某7200元。
2、2019年4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最后一次收取了吴某某(微信号:******,昵称:破凉妈咪宝贝1832498****,备注:****已报仇),通过微信转账1600元奶粉货款后,编造上次给其发的奶粉被查,要其负责的虚假理由,拒不发货及退款,骗取了吴某某1600元。
3、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最后一次收取了凌某某(微信号:******,昵称:*****富林,备注:*****已报仇),通过微信转账680元奶粉货款后,编造“上次给你发的奶粉被查,你要负责”的虚假的理由,拒不发货及退款,骗取了凌某某680元。
4、2019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最后一次收到吕某某(微信号:******,昵称:吕杰,微信备注:****已报仇),通过微信转账的3410元奶粉货款。被告人王某某只发了一半货给吕某某,吕某某催要另一半货时,被告人王某某编造“上次给你发的奶粉被查,你要负责”的虚假理由,拒不发货及退款,骗取了吕某某1705元。
5、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最后一次收取王某某(微信号:******,微信昵称:****小儿推拿,微信备注:*****已报仇),通过微信转账890元奶粉货款后,编造“上次给你发的奶粉被查,你要负责”的虚假理由,拒不发货及及退款,骗取了王某某890元。
6、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最后一次收到张某某(微信号:******,微信昵称:张某某1597152****,微信备注:****已报仇),通过微信转账1410元的奶粉货款后,编造“上次给你发的奶粉被查,你要负责”的虚假理由,拒不发货及及退款,骗取了张某某1410元。
7、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最后一次收取了周某某(微信号:******,昵称:****母婴,备注:****已报仇)通过微信转账870元奶粉货款后,编造“上次给你发的奶粉被查,你要负责”的虚假理由,拒不发货及及退款,骗取了周某某870元。
8、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最后一次收取黄某某(微信号:******,昵称:营养师育婴师****,备注:*****已报仇)通过微信转账1615元奶粉货款后,编造“上次给你发的奶粉被查,你要负责”的虚假理由,拒不发货及及退款,骗取了黄某某1615元。
9、2019年10月20日,被后人王某某最后一次收取吴某某(微信号:******,微信昵称:****(海外代购),微信备注:****已理赔)通过微信转账1980元奶粉货款后,编造“上次发奶粉被查,你要负责”的虚假理由。吴某某信以为真,又向被告人王某某微信转账900元,被告人王某某退给吴通1752元,骗取吴某某1128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被执行逮捕后,其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理案件登记表、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吴某某、凌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何某某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王某某和被害人之间的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赃退赔,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冷爱民
检察官助理史猛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