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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31996********,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快手直播平台假扮女性身份“王丹”与被害人王某乙在快手直播平台结识,并与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期间,王某甲以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000余元。2020年1月28日,王某甲通过微信发布可以订购日本原装进口口罩的****,并要求王某乙为其寻找买家。2020年1月29日,被害人王某丙、赵某某在王某乙的介绍下并经王某乙分别转给王某甲3800元、40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口罩,王某乙亦转给王某甲10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口罩。后王某甲从国内订购了一些劣质口罩通过快递邮寄给王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口罩(附: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顺丰速运单、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谅解书;

2.证人韩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1319411****;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与告知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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