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满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双城区**镇**街**委**组。2011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羁押于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看守所,2019年10月25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0月至2007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决)谎称王某某系**工作人员,以能够办理转正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办事款7笔, 金额共计100,000元人民币。现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吉林省长春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据、羁押证明、工作记事、银行流水明细、取款凭条、孙某某存折复印件、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胡某某、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笔迹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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