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公安局上深涧派出所,住大同市新荣区新荣苗圃*户*号,无业。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能给被害人宋某某的女儿办理大同市一医院的工作为由,先后两次在大同市云冈区同煤一中附近的智博教育机构内骗走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3万元,王某某将3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消费。被害人宋某某于2020年1月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已从智博教育机构辞职,并且手机、微信均无法联系,遂于2月9日向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报案,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于当月20日立案,于3月24日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赔了被害人的3万元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收取被害人钱款的2张收据、被害人给被告人转款的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微信转账记录、上深涧派出所户籍证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被害人给被告人出具的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1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报案及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与被告人相互辨认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侦查阶段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斌
检察官助理:马宏伟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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