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委**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挂靠王某某的股份入股合伙修建商品房“新盛大厦”,因王某某等人没有修建资质,就挂靠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质修建、出售,并在该公司为新盛大厦设立了专用账户。各股东约定:每位股东有权利对外宣传,但不得私自向外出售房屋并收取有关购房款项,如要出售必须经过**公司办理购房手续并收取购房款。该工程于2013年5月份开工后就通过**公司向外预售房屋,2013年10月份工程竣工。2013年7月份至2014年4月份,王某某在管理过程中以自己是股东有权利出售房屋,私自收取杨某、贾某某等9人的购房定金共计90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7月份交付房屋。王某某将收取的90万元中的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的40万元因王某某之前从**公司借出的用于支付水泥,沙子等钱支付了他的个人债务,故将从该40万元用于支付水泥,沙子等开支。以致9名被害人最终都没有购得房屋,王某某因无法交房等原因潜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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