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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别名石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9********,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枞阳县人,住枞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5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9月23日至10月4日期间,王某某和一名男性陈某某(音)冒充来自安徽**山算命道士,先后以给姜某某帮助消灾为由被诈骗17500元。

2、2019年9月22日,王某某冒充来自安徽**山算命道士,以给张某某帮助消灾为由被诈骗22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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