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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83********,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村,案发前住山西省兴县**镇**小区, 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8日被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罪,于 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 月29 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其父亲王**为法人代表注册成立了兴县****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由 王某某操作运营。2017年3月份,该公司运营期间,在没有与榆林市******有限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从榆林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2份,共计金额:8169142.58元,税额:1388754.46元,价税合计:95 57897.04元,该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某全部抵扣税款,给国家造成税款的严重流失。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与他人发生任何业务往来的前提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少伟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

4、认罪认罚告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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