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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虚开发票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二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浩特芒哈乡,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南阳路。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虚开发票,于2019年5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长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收银主管的职务,在公司税控盘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1张,票面金额共计189587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书、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信息、扣押单、增值税发票原件、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等。

2、证人肖某某、刘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宪尧

20191223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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