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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6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起诉书(公开版)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523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52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523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523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52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521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管某某、黄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日退回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补充侦查,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9月1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孙某某、宋某某、陈某某、管某某、黄某某等人,因不同意第三方**公司接管山西**发电有限公司运煤业务,组织大型运输车辆将本区山西**发电有限公司的大门及本区**村委会围堵,企图控制**电厂运煤业务,致使山西**发电有限公司运输发电所需燃煤的车辆无法通行,造成严重损失,经山西中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给山西**发电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3757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管某某、黄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山西**发电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宋某某、管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献伟

2019年4月15日

附:

    1.六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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