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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5人诈骗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室。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园**栋**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洛阳市**县**小区民房。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联系一名叫周某某(真实身份需进一步核实)的人至王某甲、张某甲经营的合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车辆租赁合同,由周某某向河南**汽车服务公司的名义租赁一辆别克GL8商务车(苏******,该车实际由被告人从上海**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而来)。王某甲准备好合同后,由被告人陈某某交由周某某签字并拍摄照片。之后,租车人周某某并未缴纳租车款、未开走租赁车辆。随后几日,被告人张某乙拟定虚假汽车质押借款合同,交由周某某签字,后给交王某甲。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在合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商议将别克GL8商务车(苏******)以汽车有质押借款合同为幌子卖给被害人吴某某。完成交易后,再以卖车人无权出售被告人公司车辆为由把车辆要回,骗取对方购车款。商议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王某乙在场。

当日,由张某乙驾驶别克GL8商务车(苏******)前去**路与**路交口往北几百米的路边约定的交易地点前去交易。为防止购车人交易后拆去车辆GPS,陈某某驾车携带王某乙紧随张某乙之后,王某甲和张某甲驾驶另一辆车根据张某乙电话赶至现场。待张某乙与吴某某完成交易后,张某乙携带购车款58000元离开现场,后带至河南洛阳老家。张某乙离开现场后,王某甲等人拦截吴某某,由王某甲、张某甲下车以车辆为其公司所有为由要求要回涉案车辆。争执中,吴某某同行人王涛报警。

2020年6月2日,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在长丰县**镇**县道**村西侧丁字路口将王某乙抓获。

2020年6月2日,王某甲、张某甲经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2020年6月4日,陈某某、张某乙到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

购车款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5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森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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