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4197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室。2016年6月7日,因开设赌博游戏厅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3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大街**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4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4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殷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因管辖于2020年7月16日移交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至2018年12月底,被告人王某甲、殷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四人合伙在保定市竞秀区薛刘营新村82号租赁房屋,购置45台“三七”赌博机、5台“单挑”赌博机和一台8个靶位的打鱼赌博机,雇佣服务员何某某、朱某某、封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2019年该赌场未进行经营。2020年5月22日开始,被告人王某甲、殷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四人又在竞秀区薛刘营新村82号原租赁房内,使用之前购置的所有赌博机,雇佣之前的服务员重新开设赌场。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该赌场违法所得数额共计78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甲、殷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证人何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关于赌博机的认定书、微信转账明细等书证;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殷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卫新
检察官助理:赵丽娜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殷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现羁押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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