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县,住沧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由孟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进入孟某县财政局小区西侧王某1家中盗窃重33.51克的黄金手镯一个和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共价值19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村委会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1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沧州鉴真价格事务所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公安机关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树盛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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