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71******,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街**号**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区**街**号**单元**号。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22日)。
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9年3月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万博广场京东之家店内,盗窃该店搜狗智能翻译机1部,采购价格2395元。
2、2019年2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万博广场京东之家店内,盗窃该店夏普牌手机1部,采购价格2089元。
3、2019年1月2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万博广场魅族手机店内,盗窃该店魅族牌手机1部,售价2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失主杭某某、王某某陈述,证人付某某证言,监控录像,到案经过等。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认为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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