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路**森林公园***店铺前停车位处,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停车位处的一辆深色电动车车头储物槽内的一部白色iphone xs max手机盗走。经百色市右江区发展与改革局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6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前科查询情况、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百色市右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壹卷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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