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56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16日被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二万元;于2011年1月17日被广西灌阳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800元,2011年9月28日刑满释放;于2015年1月23日被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2016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于2017年10月11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3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步行到平南县城湖路364号住宅即是广成摩配店门口,利用事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广成摩配店的卷闸门进入里面撬开收银台抽屉,盗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3000多元左右和价值人民币250元的劳斯宾牌男士手表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劳斯宾牌男士手表、红包、人民币等物证;2.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乙、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天网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兆汉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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