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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南省邓州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下午3时许,在邓州市文化路与人民路交叉口**网吧内,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姚某某熟睡之际,将姚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黑色小米8手机偷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1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姚号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领条、抓获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证结论书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红侠

冀 冰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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