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7〕64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7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3日16时许,在汝州市****街“****”店内,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路某某不备将其一部苹果6SPLUS手机盗走,经物价评估,该被盗手机价值230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军现
代理检察员:李佳童
2017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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