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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蒙阴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蒙阴县金城物流停车场内利用修理客户车辆线路之机,盗窃公某甲、谭某某、石某某、张某某、李某、张某、李某某、公某乙、唐某唐某某16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排气管中的三元催化器,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盗窃唐某车辆的三元催化器后被发现,遂将三元催化器还给唐某并赔偿其人民币三万元,剩余15个三元催化器均卖给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时村乡的白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广红

检察官助理王宝婕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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