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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某小区**号楼**号。2004年10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从所住的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室出来,发现对面的*室房门钥匙插在门上,遂用钥匙打开**室的房门,进入室内,将主卧梳妆台的苹果6手机一部、床上苹果Ipad Air2平板电脑一台、床头柜上的美图V6手机一部盗走,逃离现场。随后,王某某将通过“UU跑腿”,将所盗物品销赃给**广场的王某甲,得赃款950元。经鉴定,被盗的苹果6手机价值167人民币元,美图V6手机价值人民币1099元,苹果Ipad Air2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907元,合计21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监控录像;6、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7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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