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08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宝鸡市金台区**路**号。199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2013年11月6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强制戒毒,2014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上午9时许,在本市金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门口,盗走被害人韩某某的新日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6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鉴定意见: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3、证人贾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宏博
助理检察员:王茜
2014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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