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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乡**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某某小区一期送外卖时拾得小区门禁卡,预谋在小区内实施盗窃。

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使用门禁卡进入某某小区一期地下停车场,寻找未上锁、未关窗车辆实施盗窃。经查明,2019年11月16日0时许,窃走被害人王某辽B****7辽B****7号奔驰GLC260车内现金1.7元;2019年11月19日晚,窃走被害人王某某辽B****1辽B****1号雷克萨斯RS270车内现金50元;2019年11月26日晚,窃走被害人李某某辽B****7辽B****7号黑色丰田汉兰达车内现金600余元;2019年12月10日晚,窃走被害人朱某辽B****0辽B****0棕色大众途观车内现金1100余元,软中华和南京雨花石烟各一条,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条烟价值共计1100元。2019年12月14日,窃走被害人李某辽B****8辽B****8号Jeep车内现金150元、一双蓝色耐克运动鞋、一件哥伦布棉质冲锋衣、一个花花公子灰色皮质钱包,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窃走的运动鞋、冲锋衣、钱包价值合计650元。

2019年12月17日23时许,王某某又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某某小区一期地下停车场内,欲实施盗窃,被**小区保安抓获后移送公安机关。民警在王某某身上查获其盗窃的冲锋衣、钱包、运动鞋和部分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盗窃现场、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王某、王某某、李某、李某某、朱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冲锋衣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被盗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盗窃现场附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晓慧

检察官助理:胡同军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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