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5971,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颍上县**镇**村**13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相关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的意见。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查后于同年1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认定:
2018年11月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趁吴某甲家中无人,进入其室内将停放在客厅内的绿色三轮摩托车推走,推走时被被害人吴某甲邻居发现并告知吴某甲,吴某甲闻讯前来追赶。王某某驾驶摩托车逃跑时将驾驶电瓶车的吴某乙撞伤,后返回事故现场。经价格认证,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6800元。
案发前不久,王某某生病被家人带到医院治疗,被检查出肝性脑病,且在卷证据证实其自生病后精神失常、行为异常。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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