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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掘古墓葬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西贾乡北堡村连通路X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侯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梁某某、张某某、闫某某、杨某、关某某、苏某某、贾某某、李某某、李某旺(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襄汾县陶寺北墓地盗掘四处古墓葬:

1、2014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梁某某、张某某、闫某某、杨某、关某某、苏某某、贾某某、李某某、李某旺等人在陶寺村北李某珍家耕地内盗掘第一处古墓葬,未盗掘出文物。

2、在盗掘第一处古墓葬的次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梁某某、张某某、闫某某、杨某、关某某、苏某某、贾某某、李某某、李某旺等人在陶寺村李某珍家耕地内盗掘第二处古墓。盗掘出一件青铜器,由和某(已死亡)以一万元的价格倒卖。

3、在第二次盗掘古墓葬7、8天后的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梁某某、张某某、闫某某、杨某、关某某、苏某某、贾某某、李某某、李某旺等人在陶寺村李某珍家耕地内盗掘第三处古墓葬,盗掘出青铜鼎一个、青铜祭器八件,由和某以十万元的价格倒卖。

4、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梁某某、张某某、闫某某、杨某、关某某、苏某某、贾某某、李某某、李某旺等人在陶寺北刘某虎家耕地内盗掘第四处古墓葬,盗掘出青铜编钟五件、青铜扁二个、青铜方盘一个、青铜鼎、青铜壶等数件青铜残片。上述文物由杨某明(另案处理)以三百二十万元万元的价格倒卖。

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四次盗掘古墓葬共获利二万元。

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上述四处墓葬均为东周时期墓葬,墓葬的被盗对东周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指认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东周时期古墓葬,侵犯了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及国家对古墓葬的所有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亮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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