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沈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沈丘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沈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沈丘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
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2020年1月23日先后从胡某某等人处购买30000余只“飘安”牌医用口罩,之后通过“闲鱼”平台和微信平台销售。根据飘安公司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声明,王某某所购买和销售的“飘安”牌医用口罩系假冒产品,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该批“飘安”牌口罩不符合国家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被不起诉人王亚萍的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销售假冒的“飘安”牌口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其销售的口罩是否为医疗器材及其行为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扣押的“飘安”牌口罩名称是“一次性使用口罩”,虽然适用范围包含医用,但其性质能否被定性为医用口罩不清楚。其次,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报告只是证实该批口罩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没有对该批口罩是否为医疗器材进行鉴定。三是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批口罩销售到疫情严重地区或者销售给医护人员及其他特定人员,所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销售口罩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证据不足。
被不起诉人王亚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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