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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巷**号。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五一东路聚友美食城经营“无名早餐店”。2018年10月9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店进行查处,并将其出售的油条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油条中铝残留量为1179m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铝的残留量100mg/kg,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利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武平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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