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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寻甸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不批准逮捕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8月6日被寻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寻甸县**镇**村委**村樊家对门山(林木所有权属于被告人王某某)栽种板栗树,从而增加家庭收入。因栽种的板栗树被其他树木(云南松、栎树、冬瓜树)遮阴影响生长,自2013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某为保证板栗树能成活及生长,在未取得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斧头陆陆续续把樊家对门山原有林木(云南松、栎树、冬瓜树)砍伐掉,砍伐掉的林木被被告人王某某拉回家中当柴火烧毁。在此期间,还在栽种好的板栗树空隙处种植农作物烤烟及玉米。2016年05月25日王某某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原寻甸县林业局行政处罚,罚款1547元及限期恢复林地原状,2018年04月30日因擅自开垦林地再次被原寻甸县林业局行政处罚,罚款1798元及限期恢复林地原状,被告人王某某对其二次行政处罚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恢复林地原状法律责任,依然继续占用林地从事农业生产,一直占用到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07月20日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地块原有林木蓄积(材积)、林地面积及林木经济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1、王某某在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三井水小组樊家对门山占用土地面积合计21.528亩,其中:用材林18.816亩,非林地2.712亩;2、王某某在昆明市寻甸县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三井水小组樊家对门占用林地上原有林木蓄积72.6614m³(材积42.0463m³);3、42.0463m³林木材积的经济价值为1219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尚自砍伐林木,砍伐林木蓄积72.6614m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我院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贵平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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