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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汉族,小学,无业,现住吉林省**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矫某某、葛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王某某伙同矫某某(已不起诉)、葛某某(已不起诉),在**市**镇**河桥上南侧100米的位置,三人在禁渔期期间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丝挂网”非法捕鱼3斤。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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