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汉族,小学文化,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31963********,户籍所在地新疆尉犁县**镇**村**号,现住新疆尉犁县*号小区**室,农民。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尉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8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尉犁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魏娜,新疆渠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尉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6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甲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委托妻子王某乙与唐某(李某)采取签订长期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以每亩3500元价格将位于尉犁县**乡**村牧业队80亩土地转让唐某(李某),同年4月26日,吴某某代唐某(李某)支付给王某甲30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未经任何部门批准,与吴某某采取签订长期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以每亩3500元价格将位于尉犁县**乡**村牧业队98亩土地转让给吴某某,总价款350000元,同年11月18日吴某某支付给王某甲200000元,尾款150000元至今未付。该土地位于地方级公益林55号林班18号小班内,属于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公益林地土地使用权178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英  张丽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犁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