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汉族,小学文化,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31963********,户籍所在地新疆尉犁县**镇**村**号,现住新疆尉犁县*号小区**室,农民。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尉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8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尉犁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魏娜,新疆渠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尉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6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甲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委托妻子王某乙与唐某(李某)采取签订长期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以每亩3500元价格将位于尉犁县**乡**村牧业队80亩土地转让唐某(李某),同年4月26日,吴某某代唐某(李某)支付给王某甲30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未经任何部门批准,与吴某某采取签订长期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以每亩3500元价格将位于尉犁县**乡**村牧业队98亩土地转让给吴某某,总价款350000元,同年11月18日吴某某支付给王某甲200000元,尾款150000元至今未付。该土地位于地方级公益林55号林班18号小班内,属于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公益林地土地使用权178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英 张丽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犁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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