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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系列诈骗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新疆第九师塔城垦区乌拉斯台164团**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1月13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冒用塔城广播电视大学老师王晨的名义,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徐某某代考塔城广播电视大学本科英语科目考试,并保证通过为由,通过微信诈骗其300元,后以借款名义诈骗被害人徐某某200元,共计500元。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冒用塔城广播电视大学老师王晨的名义,以可以帮助被害人鲁某某代考塔城广播电视大学本科16门课程考试,代写论文、收取书本费、补考费等为由,共计诈骗其3565元。

2019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冒用塔城广播电视大学老师王晨的名义,以帮助被害人蔡某某代考塔城广播电视大学英语考试收取考试费用、办理学位证、计算机等级证书、借款名义等为由诈骗被害人蔡某某共计888元。

2019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冒用塔城广播电视大学老师王晨的名义,以帮助被害人蔡某某代考塔城广播电视大学英语考试、收取报名费为由,诈骗被害人蔡某共计235元。

2019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甲完成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收取复习资料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甲共计350元。

2019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山某某完成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为由,诈骗被害人山某某共计200元。

2019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自称塔城广播电视大学老师“李成”,以帮助被害人加某某完成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为由,诈骗被害人加某某共计400元。

2018年11月底,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塔城广播电视大学工作人员“李炎”,以帮助被害人程某某完成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代考英语考试、办理毕业证为由,诈骗被害人程某某共计840元。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塔城广播电视大学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吴某甲代考新疆广播电视大学英语考试为由,诈骗被害人吴某甲共计200元。

2018年3月份至2018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冒用塔城广播电视大学老师王晨的名义,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欧某某完成塔城广播电视大学英语网上作业、代某某、代写社会实践考核表、答案资料费等为由,共计诈骗被害人欧某某1615元。

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塔城广播电视大学学生,以帮助被害人张某甲完成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甲共计280元。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冒用塔城广播电视大学老师王晨的名义,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施某某完成塔城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考试费、选课费、代考英语、代考计算机费以及王成本人购买电脑为由向被害人施某某借款700元,共计诈骗被害人施某某2320元。

2018年4、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被害人赵某甲塔城广播电视大学同学,以可以帮助其完成塔城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代考费、工本费等为由,共计诈骗被害人赵某甲802元。

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受害人方某某办理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代某某、补交学费为由,诈骗被害人方某某共计1238.88元。

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乌苏市广播电视大学老师,以帮助被害人马某甲完成塔城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补交学费、代考费、书本费、补交考试费、代写毕业论文、办理毕业证、给代课老师送礼等为由,诈骗被害人马某甲共计6000元。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被害人张某乙塔城广播电视大学同学,以可以代其完成塔城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考试为由,共计诈骗被害人张某乙200元。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自称是专门的代考人,以帮助被害人秋某某完成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为由,诈骗被害人秋某某共计360元。

2019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某,自称是专门的代考人,以帮助被害人马某乙完成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代考费、书本费为由,诈骗被害人马某乙共计2433.1元。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被害人于某某塔城广播电视大学同学,以可以代其写塔城广播电视大学论文、提交任务书、代写调查报告为由,共计诈骗被害人于某某共计750元。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

为乌苏市广播电视大学老师,以帮助被害人王某乙完成塔城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代考费、办理毕业证、办理学位证等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乙共计2519元。

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电大老师,以帮助被害人牛某某完成塔城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选课费等为由诈骗被害人牛某某共计640元。

2019年6月底,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电大老师,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完成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代考费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共计400元。

2019年6月底,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电大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马某丙完成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代考为由,诈骗被害人马某丙共计360元. 

2019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马某丁完成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为由,诈骗被害人马某丁共计300元。

2019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电大老师,以帮助被害人吴某乙完成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为由,诈骗被害人吴某乙30元。

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塔城广播电视大学老师,以帮助被害人曾某某完成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代考、提供考试答案、代写毕业论文、考试报名费、英语及计算机报名费、办理加急毕业证、材料打印费、办理学位证、办理其他证件、领取毕业证、个人借款为由,诈骗被害人曾某某共计2648元。

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塔城广播电视大学老师,以帮助被害人阿某某拉木完成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代考、补交学费、代写毕业论文、缴纳补考费为由,诈骗被害人阿某某拉木共计5603元。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塔城广播电视大学老师,以帮助被害人张某丙完成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丙共计200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塔城广播电视大学老师,以帮助被害人贾某某完成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为由,诈骗被害人贾某某共计370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哈依沙尔·海拉提完成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代考为由,诈骗受害人哈依沙尔·海拉提共计450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超市送货员,以帮助被害人周某某购买南京烟(宣和门,一条160元)及个人借款为由,诈骗被害人周某某帮共计1050元。

2018年底,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电大“李成”,以帮助被害人冯某某完成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代考为由,诈骗被害人冯某某共计500元。

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孙某某的儿子孙国荣完成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网上课程作业费、补考费、卷子费、书本费、学费、毕业证书费以及个人名义借款为由,诈骗被害人孙某某共计3224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被害人杨某乙塔城广播电视大学同学,以可以帮他完成网上作业(包过)、代考、代某某、代交学费为由,共计诈骗被害人杨某乙共计1110元。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被害人杨某丙塔城广播电视大学同学,以可以为被害人杨某丙和其妹妹杨鹏立代考、需要缴纳报名费为由,共计诈骗被害人杨某丙共计350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阿某某取得初级会计师资格证、材料费、考试费等为由,诈骗被害人阿某某共计1348元。

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被害人陈某某塔城广播电视大学的上一级学长,以可以为受害人陈某某代考、代写毕业论文为由,共计诈骗被害人陈某某共计460元。

2018年11月底,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塔城广播电视大学老师“李炎”,以帮助被害人宋某某代考(包过)、代某某、书本费为由,诈骗被害人宋某某共计840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赵某乙完成网上作业、为其提供考试答案为由,诈骗被害人赵某乙共计618元。

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郑某某代考英语为由,诈骗被害人郑某某共计135元。

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塔城广播电视大学老师,以帮助被害人俞某某完成网上作业、为其提供英语考试答案为由,诈骗被害人俞某某共计340元。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帕某某扎完成网上作业为由,诈骗被害人帕某某扎共计400元。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被害人蒲某某塔城广播电视大学同学“马志成”,以可以为被害人蒲某某完成网上作业为由,共计诈骗被害人蒲某某共计400元。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丙完成网上作业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丙共计400元。

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份之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身份,诈骗被害人徐某某等44人共计47871.98元,截至案发,其仍在通过上述手段实施犯罪,且该案涉及被害人较多,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手机一部,OPPOR17绿色。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实施诈骗行为的通讯工具。

2.书证

(1)被告人基本情况(侦查卷一卷P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侦查卷一卷P3);证明被告人某某无前科。

(2)抓获经过(侦查卷一卷P2),证明王某某归案经过。

(3)受案登记表(侦查卷一卷P4)、立案登记表(侦查卷一卷P6)、拘留证(侦查卷一卷P7)、批准逮捕决定书(侦查卷一卷P10),证明被告人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过程。

(4)被告人王某某与徐某某等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实施诈骗行为的方式、使用的微信号及收取被害人微信转账过程。

(5)塔城地区广播电视大学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隐瞒身份,虚构事实实施诈骗行为。

3、证人证言:证人塔城广播电视大学教师杨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鲁某某44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涉及被害人较多,犯罪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47871.98元,接近“数额巨大”;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实施诈骗,具有加重情节;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案发后未对被害人进行退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到案后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鹏丽

2020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和布克赛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2册;视听光碟2张。

3.扣押被告人手机1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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