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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邓州市文渠乡张某某受屈某甲委托,拉土方垫在位于******组的一处宅基地的土坑内。张某某联系陈某某,陈某某又联系司机王某某、韩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韩某某三人从淅川县****桥附近高某某开的料场,一共拉了三车“球蛋”(钒土矿渣)倒在**组的宅基地上。因附近居民反映“球蛋”有异味,又拉了二十多车土方覆盖在“球蛋”(钒土矿渣)上。2019年6月初,村民屈某乙怀疑自家水质异常,举报至邓州市环保部门。张某某又组织陈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将该宅基地土方挖开,将“球蛋”(钒土矿渣)和土的混合物一共六车运送至淅川县**镇高某某的料场,在高某某的指示下将该混合物倾倒在**镇一荒地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邓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陈克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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