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王**,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住农一师四团三连,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7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21时左右被告人王**与马*在丰收三场农贸市场一小吃店吃饭,期间王**和马*各喝了3两牛栏山白酒,饭后王**驾驶新N*****小型面包车带着马*从三场农贸市场出发,2019年4月4日22时45分左右车辆行驶至丰收三场加气站旁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对王**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王**血液中乙醇含量116.64mg/100mL,王**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另查明被告人王**无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瓦公(交)受案字【2019】488号)、立案决定书(瓦公(交)立字【2019】820号)、取保候审决定书(瓦公(交)取保字【2019】396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瓦公(交)取保字【2019】38号)、监视居住决定书(瓦公(交)监居字【2020】37号)、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八组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马*的证言
3、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1768号)。
5、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驾驶车辆笔录及辨认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张,电子材料光碟一张,扫描件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为116.6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监视居住于库车市齐满镇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七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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