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的某一天,王某某因自已无法从正规渠道办理其侄子王某甲的子女王某乙、王某丙的出生医学证明,便通过涡阳县城关街道老汽车站旁边墙上小广告所留的办证联系电话联系对方制作了王某乙、王某丙的出生医学证明并支付给对方人民币现金200元。经向涡阳县妇幼保健院核实情况,涡阳县妇幼保健院协查回执显示“编号为A340603619《出生医学证明》及编号为E340613827《出生医学证明》经核查,查无此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无法从正规渠道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制作并购买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倩倩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壹册,证物贰件;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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