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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浑源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现住浑源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无逮捕必要,同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停放在九州广告巷附近车牌号为晋A****J的黑色路虎和车牌号为晋B****7的白色大众途观两辆车,将自己的车牌号为晋B****J的普桑堵住出不来,被告人王某某便将这两辆车的车窗户玻璃砸毁,后逃离现场。

经山西天必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认定:路虎发现 4(车牌号:晋A****J)损失评估金额为3800元、大众途观车(车牌号:晋B****7)损失评估金额为1875元,两车合计损失评估金额为5675元。事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砸车所用的砖头。

2.书证:提取笔录;指认现场情况和现场照片卷;到案经过;侦查小结;谅解书两份;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呈请转刑事案件报告书;对涉案人员采取措施报督察部门备案表。

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山西天必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书。

7.视听资料:记录被告人王某某作案经过的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爱琴

检察官助理:孟白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卷内有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砖头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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