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6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因镇赉县某某局闲置的水井房妨碍自家建造牛圈,故意使用铲车将水井房推倒。经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675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将被推倒的井房修缮完毕,达到原房标准,获得镇赉县某某局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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