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桥东南里铁路平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3日20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里**平房附近,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周某甲发生口角并撕打在一起,后被告人王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周某甲身体多部位砍伤,经鉴定:周某甲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监视居住;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