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居住于长岭县前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岭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下旬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受其舅刘某(已判刑)指使,开车到刘某家将镐把装上车,把车牌照蒙上,将车辆开到前七号镇去往八十八的道路上,与刘某换车,刘某又开王某某的宝来轿车拉着原来皮卡车上的人去八十八街里,当走到八十八乡王府广屯正好碰见八十八乡五十九村马某某、侣某某(二被害人因村上土地转让一事产生争议而上访与买村里地的王某某产生矛盾,于是王某某通过赵某找到王某乙、王某乙找到黄某某、黄某某找到付某某、付某某找到丁某某、丁某某找到张某某,准备殴打二被害人,以上人员均已判刑),赵某说就是他俩,付某某、丁某某、张某某拿镐把下车,付某某、张某某追马某某,丁某某追侣某某,追上后用镐把将被害人头部、身上和腿部打完后开车逃跑。经鉴定侣某某的伤情为重伤,马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潜逃后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赵某、刘某、付某某、丁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侣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侣某某伤情鉴定为重伤;马某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其提供作案工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德文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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