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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现住址河北省霸州市****村。2020年8月20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霸州市范家坊公园门口因琐事和被害人侯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某将侯某某打伤。经鉴定,侯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20年8月1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8月20日王某某自首。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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