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无棣县**镇**村**号。2019年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系夫妻关系,2018年12月8日下午17时许,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某从家中追赶张某甲至附近过道处,王某某用拳头殴打张某甲,后被村民拉开。二人回到家中,王某某用脚踹了张某乙。次日,王某某在其家附近再次殴打张某乙。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所受之伤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住院病案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姜景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 磊
代理检察员:石文娟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镇**村**号。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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