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6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山门西行第二个北侧路口时因行车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停车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持刀将被害人李某某砍伤。2018年9月7日,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肩、左手、右肘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同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同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9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砍刀一把;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谅解书、收条;
3.证人徐某某、郝某某、刘某某、董某某、某某某、梁某某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伤,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于 杰
检 察 员: 孙树河
2018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494****;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侦查卷宗1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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