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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819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8月日12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大厂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23时许,在大厂县祁各庄镇迎宾大道因别车问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追随孟某某到冯兰庄后,对孟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孟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孟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且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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