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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48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77********,汉族,初中文化,东北**公司**,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街。1996年8月29日因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9月26日释放。2019年10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3月1日、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1日、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6时30分许,在哈尔滨市平房区**街、**街交口**营业厅门口,周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并殴打在一起,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殴打周某某头部、面部多拳,当场导致周某某面部出血。经鉴定:周某某的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周某某的下颌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周某某的左眶内壁骨折,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晚,由公安民警到其家中将其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李某某、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刘飞

检察官助理:杜卿睿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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