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院**排**号,现住洛阳高新区**路**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8日04时0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从洛阳市涧西区**小区**号楼楼顶,潜入其前妻陈某某与马某某共同居住房间的阳台,马某某发现后王某某扑到屋内和其扭打起来,致马某某口部、左小腿等部位受伤。经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
2.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小丽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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