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31981********,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3日19时许,在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王某甲在家饮酒后出去溜达时与同村的王某乙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后王某乙跑至同村王某丙家找人,正在王某丙家的刘某某、程某、程某某等人随既跑出来,王某乙追上王某甲后两人再次发生厮打,后被人拉开,在打架过程中王某乙及王某甲受伤,后经丰宁司法医学中心鉴定王某甲之伤情属于轻微伤,王某乙两处伤情分别属于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王某甲对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不予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殴打他人并致他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良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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