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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201X,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大同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28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5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3日侦查机关补充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大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8日4时45分,曹某某驾驶冀G-*****的重型半挂车,沿国道20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30公里100米处与头北尾南停在路边刘某某驾驶的晋B*****重型半挂车相撞,后又与左侧同方向驶来王某某驾驶的晋F*****号重型半挂车相撞,致曹某某送医院医治无效死亡,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大同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晋公交认字【2017】第001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车辆无号牌且该车辆悬挂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车辆所有人之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大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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