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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8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金旺宅铝合金门窗制造店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现租住库尔勒市交通东路四队小区1栋1单元502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26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及证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15天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胡某某、被害人刘某某在库尔勒市棉纺厂小区“商店烧烤”店外饮酒,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某某将刘奕挺殴打致伤。经鉴定:刘某某左肱骨、左尺桡骨骨折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银川

检察官助理:马啸

(院印)

2020年10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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