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8********,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宿州市砀山县**镇**楼**村**号,现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康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他人犯罪所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燃气热水器的情况下,仍予以转移、收购,并共同将货物送至李某某处出售。其中8月18日收购盗得的JSQ27-14HT3型号雅仕金美的牌燃气热水器7台、JSQ22-12hc2型号美的牌燃气热水器5台、JSQ27-14hc4型号美的牌燃气热水器5台、JSQ27-14hs3型号美的牌燃气热水器5台,7月15日、8月18日王某某分别转款9000元、17300元给康某某。其中,JSQ27-14HT3型号雅仕金美的牌燃气热水器7台价值人民币13650元。
2019年9月1日晚,康某某伙同他人来到芜湖****有限公司南三门仓库盗得JSQ25-13HXN型号美的牌燃气热水器40台,之后康某某将该40台热水器藏匿在清水镇“芜湖市***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该批热水器为康某某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2日以31800元价格从康某某处购买,随后与康某某一起将该40台热水器运至南京,以36000元价格出售给李某某。该40台热水器价格为人民币56000元。
2019年9月16日凌晨,康某某伙同他人来到芜湖****有限公司南三门仓库盗得美的牌燃气热水器21台,型号分别为JSQ30-16HP5型号12台、JSQ30-16HT3型号雅仕金3台、JSQ27-14HT3型号雅仕金1台、JSQ30-16HT5型号玉瓷2台、JSQ30-G3S型号2台、JSQ30-G6型号1台,之后康某某将这21台热水器藏匿在清水镇“芜湖市**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该批热水器为康某某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于当日以22500元价格从康某某处购买,随后与康某某一起将该21台热水器运至南京李某某处。该21台热水器价格为人民币349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李某某、郑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王某某、康某某手机勘察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热水器而予以转移、收购、销售,数额为1224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媛媛
2020年5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和证据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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